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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84
  • 文  号: 穗民〔2013〕188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6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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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3188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民办

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有效提高民办养老机构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的能力,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权益,根据省市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资助的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意外责任保险的对象

市、区(县级市)财政给予运营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受资助床位数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为非政府资助床位购买意外责任保险。

二、意外责任保险的范围

保险保障应包含以下范围:

(一)入住对象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的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或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相应费用;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身故保险金、丧葬费。

(二)其他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煤气爆炸、食物中毒、电梯意外事故,建筑物中的广告、装饰物发生意外,公共卫生设备缺陷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三)第三者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范围内,因养老机构(包括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等导致第三者(除承保公司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入住老人,老人家属,进入机构办事人员、访客等)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三、投保费用

参照北京、上海等地购买机构养老意外责任保险标准,综合考虑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能力,第一年度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38元(具体保险方案见附件),由养老机构购买。往后年度续保费用按照不低于首年保费标准及当年保险调整系数确定。

四、投保方式

由市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组织各养老机构、保险公司进行研究协商,制订、优化保险条款,以养老机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保险合同范本,提供各养老机构参考选择投保。各养老机构依据合同范本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亦可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统一选择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同实行每年一签。

五、购买意外责任保险时限

由市、区(县级市)财政资金给予运营资助的养老机构,须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购买年度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积极动员、鼓励辖内养老机构通过参加意外责任保险,提高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养老机构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各养老机构参加意外责任保险,会同政府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购买机构意外责任险对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积极参保。

(二)明确责任,抓紧落实。申请运营资助的养老机构在每年1月、7月向各区县民政局提交申请资助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合同。各区、县及市民政局根据保险合同,核定申请当年资助的床位数,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七、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方案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36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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