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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19
  • 文  号: 穗民〔2016〕62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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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6〕62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3月1日

 

(联系人:欧宇敏,联系电话:83179816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我市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市、区两级之间进行分配,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财政管理规定直接缴入市、区国库。区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各区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区户籍人口每人12元和非本区户籍的常住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计算所得;

(二)按照各区管理的即开型福利彩票社会网点和中福在线即开票销售额20%的比例计算所得。

扣除上述金额后剩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为市本级分成所得。

第三条  区两级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审议制度。

市、区两级评委会主任分别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残联等单位人员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民政部门,成员由评委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依法依规对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资助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请、评审、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评审办负责拟订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复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困境儿童、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群体服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社会福利、救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务类项目。

(三)资助灾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资助社会公众关注、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明确需要配套资助的项目,对于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示范性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应给予优先保障。

国家、省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设置了特定使用比例的,按照规定安排资助,其中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低于总额50%,用于残疾人服务事业不低于总额20%。

每年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预算支出设置不超过10%作为临时应急资金,用于救灾、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等情况需紧急拨款资助的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即用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之外的如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用途;

(二)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三)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四)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和救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直属有关部门汇总本系统项目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项目审批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基本条件和落实情况、申请资助的原因及依据、绩效管理目标和其他相关内容。

(二)申请资助工程类项目,还应当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申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签章出具的资信证明,工程进度计划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基建工程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信息化工程还应当提供信息化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资助货物类项目,还应当提交购置货物的明细表,商家或厂家报价单(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它供应商三家比较价)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资助服务类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投标情况说明(用户需求)及附件、实施方案、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或竞争性分配。其申报材料参照本条第四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区直属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负责初审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不予资助理由。

第十三条  市、区评审办按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资助建议。重点项目的审核实行专家评审,专家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委会审议项目的重要依据。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市、区评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退回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不予资助理由。

第十四条  评审办于每年7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议,市评委会成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市民政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评委会于每年8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市评委会审议结果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委会申请项目复议。

市评审办接到项目复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评委会审议,将复议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审议结果确定后,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按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管理规程编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区评委会可参照市的评审流程,设定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议制度。

 

第五章  拨款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各区可参照上述程序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因项目申请单位用款资料不全,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当年不能实施的,资金不予拨付;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重新按程序申报立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程序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因救灾、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需紧急拨款资助的项目,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办理拨款手续。评审办应当将紧急用款情况及时向评委会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补办手续。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区评审办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核查机制,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结存和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度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应按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资助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基建项目应当将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决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凡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项目,应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对经常性资助项目,应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以奖代补”或竞争性分配的服务类经常性资助项目,应当建立专家评估、公示和监管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项目完成后2年内,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送报评审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完成的建筑物、设备以及各类服务活动,项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贴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七条  已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当于当年使用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使用完毕的,项目单位可向评审办申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两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市评审办书面报送上年度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包括执行情况、结余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评审办应当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资金使用进度督办,落实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的,民政、财政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应当予以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停止拨付未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已资助的基建、维修等工程停工期超过一年,未经批准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用途,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或没收使用该项资金获取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市、区评审办每年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支出的项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各区落实情况纳入市评审办组织的审计、检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建立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动态监管机制,包括建立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以及评分方法,定期对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对有关区的分成资金予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穗民〔2013〕47号)同时废止。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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