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规字〔2017〕14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
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基层群众广泛参与社区活动、社区服务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等。
第三条 社区活动经费是指在财政预算年度内,以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核拨,用于城乡社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资助给居(村)民委员会,用于组织辖区内居(村)民开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活动资金。其中,常住人口基数按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每2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社区活动经费预算,牵头做好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活动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并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进行监督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主体,负责本居(村)社区活动的组织、策划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主动公开,按照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区居(村)民对本居(村)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二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社区活动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开展活动,包括:
1.传统文化节日或重大节日的社区活动;
2.资助社区文艺、体育等社会组织、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
3.培育社区公益互助类社会组织;
4.楼(组)长培训、学习、交流;
5.开展社区科普活动;
6.组织社区青少年、未成年人寒暑假期开展专题活动等。
根据活动需要,包车费、培训费、授课费、材料费、误餐费等费用可以在经费中列支,但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登记手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管理;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要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账对各居(村)的社区活动经费进行管理;在预算年度内,社区活动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专项账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项账户的,应在1个月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居(村)民委员会。各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账簿,由专人负责对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记录、核对,并在本社区(村)党务居(村)务公开栏及本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月公开一次,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落实居(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村)党务居(村)务公开栏及本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予以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拟定本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的年度工作计划,经与居(村)党组织协商后,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及街道(镇),并在本社区(村)党务居(村)务公开栏及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予以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需包括:活动或资助的项目、社区组织,经费预算、活动形式、参加人员范围等。年度工作计划如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居(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居(村)民委员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及确认手续。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资助用于社区开展各类文化、体育及公益性活动的资金。居(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捐赠人(机构)意愿及社区群众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登记表》,对接受资助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制定各个子项目的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内容、形式、参加人员范围以及所需经费)。凭具体活动方案,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支取和报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社区活动经费严禁用于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等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年度社区活动经费结余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财政和民政部门应以派代表列席居(村)民代表会议、实地观察活动等方式,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居(村)民的监督。其中,社区活动经费应在每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在社区内予以公布;每年度应将当年社区活动经费整体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向社区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中,应自觉接受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居(村)民的监督。做好开展社区活动、服务事项的档案和情况记录。社区活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工作计划、经费具体开支情况、活动小结、活动图片、及居(村)民反馈意见等。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就本年度本社区开展社区活动的情况及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说明,接受居(村)民会议或者居(村)民代表会议的评议。
第十七条 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各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每年度应当对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察、财政、民政部门、居(村)党组织、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它村(财)务监督机构、居(村)民代表、居(村)民应当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活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社区活动经费的,情节轻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居(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书面检讨;对于三次违反本办法,在居(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离工作岗位;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提出罢免建议;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等进行处理,并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犯罪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时,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相关活动经费,不得硬性要求在社区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登记表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