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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1054
  • 文  号: 穗民〔2011〕78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04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4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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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1〕78

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

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从20117月起,向7079周岁我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统一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30元,发放程序与现行长者长寿保健金政策相衔接。

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长者优待水平,从2011年7月起,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80-89周岁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9099周岁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100周岁及以上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300元。

三道金解决办法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创新发展,经市政府

三、长寿保健金资金安排

向全市70周岁以上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长者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执行。

向全市70周岁以上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四、长寿保健金发放时间和形式

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从20117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长者统一以达到周岁的年龄段当月按新标准开始计发。

长寿保健金按月发放。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长寿保健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划入长者专用账户。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由市民政局会驻穗部队各干休所或服务管理单位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专用账户。

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从20117月开始自动按新标准发放。70-79周岁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20116月开始受理,20117月开始计发。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向全市70-79周岁长者统一发放长寿保健金和提高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把民生实事办好。

(二)健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级市)、街(镇)民政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70周岁以上长者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人进行核实,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等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有关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确保长寿保健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人账户。要加强监督,确保长寿保健金全部用于长者本人或遵从长者意愿使用。发放长者长寿保健金是一项普惠型社会福利政策,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长者长寿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2011年4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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