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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069
  • 文  号: 穗民规字〔2019〕7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2月0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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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规字〔2019〕7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5日

 

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车站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

(一)区片名称;

(二)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命名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区片,是指地铁车站所在的区域、村、镇(街道)等名称。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片的,应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命名。

本规定所指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是指与地铁车站相连或相近的交通枢纽、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或其名称已演变成该区域的区片名称。

本规定所指道路,一般是指与地铁车站所在线路呈横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条  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二)不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录的汉字和标点符号;

(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地铁车站名称的专名以两个字或者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字。

第十条  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因地铁交通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非标准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醒目位置注明)为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暂定名称,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进行调研论证,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意见、专家研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

第十二条  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参照地名命名相关法规充分论证后办理。

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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