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管规字〔2023〕2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
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修订形成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由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业运作、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原则,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吸纳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对同领域社会组织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创新发展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注重引进培育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辖区内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注重引进培育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三)镇(街)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大支持生活服务性、公益慈善性、居民互助性、文体娱乐性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
(四)社区(村)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指导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且尚未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
(五)其他群团类和行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特色,有助于促进本领域创新、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培育服务,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开展服务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助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主要提供下列培育服务:
(一)提供社会组织党群活动场所、党建工作培训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和工青妇工作。
(二)提供办公及服务的业务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三)提供相关政策指引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四)提供符合社会组织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培训、讲座等多元化服务,重点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服务开展、资源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五)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
(六)提供活动策划、项目推介、品牌推广、风采展示等服务和平台。
(七)提供有助于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日常行政管理服务,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发展促进等工作。市社会组织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评估工作。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区、街(镇)、社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评估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单位)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业务指导、建设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职能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财政资金保障。
第七条 市、区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可结合自身职能,整合利用闲置物业和公有房产,建设运营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及服务场地。
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依托街道(乡镇)村(居)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和社工服务站等现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八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可委托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所需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区级、街(镇)主导建设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所需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区财政负担。
鼓励有条件的街(镇)设立专项工作基金或整合社区基金,对辖内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管理提供资助。
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单位可通过申请公益创投、服务增值、依法开展慈善公开募捐等方式,拓宽培育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透明,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街(镇)级、社区(村)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完备:培育发展基地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条件,包括基本的场地装修、办公设备等,消防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内部管理完善:培育发展基地运营主体明确,运营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
(四)使用功能清晰:应以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为主要用途。
(五)有一定培育规模: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培育社会组织一般不少于20个,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培育社会组织一般不少于10个,街镇、村(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培育社会组织一般不少于5个。
(六)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提供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 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自行明确入驻条件、程序及培育期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兴办运营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运营在其领域内有特色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由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统一标识,有效期5年。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培育发展基地统一标识,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每年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穗社管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