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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143
  • 文  号: 穗农〔2015〕162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1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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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2015162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此页无正文)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113


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评审、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额度770万元,用于扶持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鼓励成立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1.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成员100户以下的,按每位成员300/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员100户以上的,补助3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必要的办公设施购置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已经扶持过的合作社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等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2.鼓励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

对于制度完善(有章程、有监督制度、有成员会议制度、有财务会计制度),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盈余返还记录准确清楚),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有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签名),依法进行二次分配(有盈余二次分配的公示表,盈余的60%以上按照交易量进行二次分配)的合作社,给予5000/年的补助;对于会计核算规范、会计档案完整齐全、财务管理规范的合作社(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给予5000/年的补助。

(二)鼓励合作社开拓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1.合作社在市场或社区挂牌正式设立合作社产品专卖摊位,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在所在地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经核查属实,补助租金2000//年。

2.正式设立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专营店,手续完备且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在所在地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经核查属实,补助租金5000//年。

3.参加广州市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每次给予5000元补助。

(三)鼓励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培训服务。

合作社组织对社员开展农业技术、新品种引进、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自我培训的,给予30//次的培训补助,每个合作社每年培训补助不超过1万元。申请培训补助的合作社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报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存档。

(四)鼓励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建设,申报品牌产品、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QS认证)。

1.首次注册合作社商标品牌并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的,补助5000元。

2.合作社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补助1.5万元/年,同一地块不能重复申请,认证(证书)年审不合格则取消当年补助。

3.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合作社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后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年;合作社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以后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每个认证补助2.5万元/年。

4.合作社首次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QS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后保持认证的补助1.5万元/年。

5.合作社首次获得市级(不含)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五)鼓励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合作社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能够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标识,准确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每个合作社补助5000/年;合作社能够建立持续的生产档案记录,经合作社提出申请,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合格后,每个合作社补助1万元/年。

(六)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壮大。

对依据《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首次获得“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给予20万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合作社固定资产建设。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应于每年331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3.合作社运转情况介绍;

4.对应申请项目的证明材料。

经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由区农业局于每年430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市农业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区农业部门的项目申报,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核实与审批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用款单位属区级单位或由区组织申报项目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应主动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申报指引,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资金分配办法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加强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获得的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市级示范社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等。

3.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2.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履行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及时了解广州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重点扶持期内的获得的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初审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拨付资金。

3.及时了解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获得的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对市农业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进行核实,按规定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2.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广州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重点扶持期内的获得的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应设立专户,专账核算并设立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获得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应制定重点扶持期内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书,提交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农业部门。

第十八条  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获得的示范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附件: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列表:
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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