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2011〕148号
关于规范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本市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向执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在越秀区执业的,向广州市农业局申请。
二、 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实行网上办理。详情登录广州市农业信息网(www.gzagri.gov.cn)“兽医管理”信息系统。
三、 执业兽医管理逐步推行执业兽医身份卡管理制度,注册或者备案后的执业兽医由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配发执业兽医身份卡,并持卡上岗、培训和参加考核。执业兽医身份卡由广州市农业局统一设计印制。
四、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经营范围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专用于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计算住宅、空地等部分),且全部为商业用途建筑。
(三)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兽药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活动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
(四)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五)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候诊室等。
(七)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和设备。经营范围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设备。
(八)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五、 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服务特征。拥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经营范围包括动物的颅腔、胸腔、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命名为“某某动物医院”;拥有1~2名执业兽医师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实施颅腔、胸腔、腹腔手术,必须命名为“某某动物诊所”,不得命名为“动物医院”。机构性质为公司的,应当在上述名称后增加“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六、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 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本通告规定,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八、 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动物诊疗和执业情况报告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
九、 2012年4月1日起,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兽医人员和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
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