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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085
  • 文  号: 穗农〔2015〕96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7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税局,广州市地税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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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201596

广州市农业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做好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工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金融局

      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市地税局

201578


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1.基础条件好。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工商注册登记成员50户以上,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运行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且相关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股本结构合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有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名。

    3.财务制度健全。切实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完整齐全,符合规范要求;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核算规范,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利益联结紧密。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产业(产品)优势明显。从事产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有较大的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作用。

6.生产技术规范。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实施社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三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

7.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

8.带动作用明显。带动农户超过100户;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统购统销作用,为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促进农民增收,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对于从事农机、农资、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应提交以下一式三份材料:

1.《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

2.合作社的管理、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成员名册和出资表,成员签名通过的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

6.农产品生产记录及相关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一年内);

7.合作社议事决策会议记录;

8.合作社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材料;

9.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成员签名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10.其他证明合作社经营情况和带动能力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商务、工商、金融、国税、地税部门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合作社申报材料;

3.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进入评选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定名额一般为六名。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初制定申报方案,明确示范社评定名额、申报程序时间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评定办法。

1.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每年一次,每年531日前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

2.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进入评选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3.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合法、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质量安全、服务成员、经营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排名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候选名单。

4.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意见,并征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委、工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意见。

5.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候选名单在“广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6.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局、发改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第八条 奖励内容。

1.首次获得“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市本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三年重点扶持。

  2.具备“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申报市本级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冷链建设、农业贷款担保等农业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动态监测。对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报送基础材料。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每年的531日前,将监测评价材料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年度成员签名的二次分配表、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商务、工商、金融、国税、地税意见,于630日前正式行文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3.组织评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评价报告对有关示范社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并征求发改、财政、商务、工商、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监测结果。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未达到《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必备项目所要求条件或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广州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申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或监测评价过程中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已被评选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其示范社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2.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违法行为的;

3.未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评价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在评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的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3.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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