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农〔2015〕89号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农业局、财政局:
《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
(市农业局联系人:柯宣东,联系电话:86392075;
市财政局联系人:梁慧敏,联系电话:38923574)
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种粮大户奖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央、省、市有关种粮直补惠农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补贴市级种粮大户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对种植水稻的大户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逐级公示、专家核实、集体研究、财政集中支付、补贴资金“一卡(折)到户”和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推行种粮大户补贴制度,及时发放种粮大户补贴,促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为增强种粮生产积极性和稳定粮食生产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广州辖区内,全年水稻种植面积达30亩(双造计,含30亩)以上的农户、本地承包户、外地承包户和承包经营的企业。
为确保种粮大户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开展种粮补贴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各补贴500元,用于种粮补贴政策宣传、收集村种粮面积、公示、统计等直接工作经费。该资金纳入本专项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用于保障种粮大户补贴制度实施。
第六条 种粮大户补贴标准分六个档次实施补贴,即:500亩以上,补贴2.5万元;400-499亩,补贴2万元;300-399亩,补贴1.5万元;200-299亩,补贴1万元;100-199亩,补贴5000元;30-99亩,补贴1500元。
第七条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水稻生产的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是在产后给与生产者的直接补贴,收到的专项资金可以自由支配。
第三章 申报和核实
第八条 申报。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在每年早、晚造完成移植后,即早造于6月25日、晚造于9月25日前由生产者自行直接到村民委员会申报和签名确认种粮面积。
核实。村民委员会收集种粮面积后,制成表格在村显眼位置公示5天并拍照存档,村民委员会核定无异议后报当地镇(街)政府部门。当地镇(街)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对村民委员会核定的面积进一步核实和公示,核定和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种植面积进行抽查,经确认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经集体研究后会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的资金将资金按补贴资金“一卡(折)到户”的原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种粮大户或企业单位的“一卡通”(一折通)银行帐号上。
第十条 市、区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应当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核实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农户、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核实程序和核实方式,包括资金核实各环节的核实内容和时间要求、核实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核实结果,包括资金金额,所属农户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镇(街)有关部门按时接受种粮大户的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对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核实,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公开接受具体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
1.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或核实。
2.根据评审或核实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送市财政局核实,并履行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指导区农业部门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核实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2.负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和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管。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联合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核实。
2.对市农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进行核实,按规定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农户或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自觉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好粮食生产工作。
(三)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核实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核实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评价问责制度;专项资金管理纳入市统一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管理范围,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区财政、农业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市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财绩〔2014〕5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市级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农业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核实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