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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126
  • 文  号: 穗农[2009]98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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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农〔2009〕98号

  穗农〔2009〕98

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农业局
2009630

 

 

 

 

 

 

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下称“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免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管。

  免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没有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广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免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具有资质的兽医,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

  第三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免疫证有效期为一年。免疫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并换领免疫证。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工作人员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

  (三)具有以下设备:

  1. 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IntelAMD主频13G以上CPU、硬盘大于15G的计算机;

  2. 互联网连接设备和能力;

  3. 300万像素以上数码照相设备;

  4. 彩色打印设备;

  5. 过塑设备。

  (四)具有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

  (五)具有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

  (六)没有被撤销免疫点的记录;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被查处的记录未达到3次或以上。
动物诊疗行业组织应对相关免疫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五条  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免疫点服务承诺书;

(二)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三)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应当当场开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硬件设备和运行状况的实地考查,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申报人颁发免疫点匾牌(匾牌编号同《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犬只品种挂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免疫点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的显眼处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免疫点匾牌,张贴犬只品种挂图,公示免疫价格。

  第八条  免疫点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统一印制的免疫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表(下称“免疫档案),必须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购统一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下称“疫苗)。免疫证、免疫档案和疫苗的采购、库存、使用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  免疫前,兽医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后,兽医应当按下款规定当场填写免疫证,贴上犬只照片,过塑后交犬主,并告知犬主犬只下一免疫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免疫证应当包含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年龄、饲养地址、照片(彩色蓝底头部正面侧身),犬主姓名,免疫日期、兽医签名、兽医联系电话,免疫点公章和免疫证编号等信息,并贴有防伪标志;犬只照片由免疫点现场拍摄;免疫证的编号由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免疫注射点流水号(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各部分中间不间断。免疫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无效。

  免疫点应当做好免疫工作记录,填写免疫档案,并于当天通过互联网将免疫工作信息上传到广州市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免疫点应当妥善保管广州市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帐号和密码,确保上传信息的准确,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免疫点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免疫点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免疫点的申报。

  第十一条  免疫点需要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可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报,并将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点匾牌全部退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物资清点与核销。

  第十二条  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其免疫点资格,收回免疫点匾牌和免疫证、免疫档案。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

  (二)倒卖或变相倒卖疫苗。

  (三)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累计达3次。

  (四)遗失免疫证、免疫档案累计达3次。

  (五)已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

  第十三条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工作,于每年上、下半年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组织一次集中免疫。其他时间,犬只凡出生满三个月、未实施免疫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免疫。

  免疫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现场为犬只配戴犬只狂犬病免疫标识(下称“免疫标识),并填写免疫档案,做好免疫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免疫点的要求和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第十五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免疫标识和犬只品种挂图的设计,负责疫苗的统一采购。

  市和区、县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免疫点匾牌和挂图的制作,负责免疫点匾牌、挂图、疫苗、免疫证、免疫档和免疫标识的分发、供应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疫苗按采购价格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供应到免疫点,严禁倒卖或变相倒卖。

  第十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12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样式(略)

  2.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匾牌样式(略)

  3.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申报确认表样式(略)

  4.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申报确认程序图(略)

5.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表样式(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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