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气规字〔2018〕3号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气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穗气〔2013〕99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气象局
2018年3月22日
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并制定《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附件)。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
确定罚款数额应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及悔改表现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中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中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决定权限。
(一)拟对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合理裁量确定;
(二)拟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或拟给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穗气〔201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