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标准》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规范我市气象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13年,我局出台了《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现有效期届满。
2016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也随之修改,原有的规定也因上位法的调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不适应当前执法要求的情况。
二、修订过程
我局组织专人对原实施办法及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评估,依据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本市气象管理工作实际,反复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局务会讨论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同意,最终形成《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将涉及“区(县级市)”的条款统一修改为“区”。
(二)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删除防雷工程资质、资格有关条款。
(三)新增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管。
(四)对气象信息非法“发布”进行了整合,将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
(五)对气象信息非法“传播”进行了整合,将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
(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修订,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重新定义。
(七)对部分违法行为、裁量情节、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五)《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2号);
(六)《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