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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43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4〕46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3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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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44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

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仍按29号文执行。

二、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款灵活就业补贴内容

补贴对象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的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仍按29号文执行。

三、29号文第三条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职业介绍机构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含持《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的(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四、29号文第四条岗位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

1、大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5、残疾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上述人员被企业(单位)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社区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仍按29号文执行。

五、说明

(一)上述补贴对象依据《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44号)认定,并按照29号文的申领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身份审查。

(二)本通知未作说明调整的项目仍然按照29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41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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