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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1040
  • 文  号: 穗劳社就[2002]12号
  • 实施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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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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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就〔 2002〕 12

关于转发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十二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再就 [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发展好社区就业作为解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大事来抓
  发展社区就业是国家在新时期推进城市建设发展,加强就业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当前和今后解决就业难群体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 “三个代表 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和要求,把促进社区就业列入当地和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抓紧建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确保社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各地在评估本地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情况,作为政府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开拓社区就业岗位
  (一)市、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就业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就业政策措施。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各街(镇)应设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在街(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增挂牌子,受劳动保障部门业务指导,承担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二)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按照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加快社区服务岗位的开发,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各有关部门要从两方面积极配合: 1、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建设中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社区服务中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型企业。 2、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以各种经济形式,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社区就业实体。
  (三)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各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要积极开拓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项目,开发更多的社区就业岗位。在社区建设实施过程中,以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着重抓住五个结合:一是社区服务与居民家庭生活需要相结合,使服务项目开发、管理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一致;二是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规划配套相结合,大力发展托幼托老、家庭或个人的劳务派遣、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三是社区服务与社区文化服务相结合,积极开发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咨询等公益服务项目;四是社区服务与企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过程中开发就业岗位,承包或投资经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其他生活区设施,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如生活区设施管理、维护、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管理及废旧物资回收等服务,办公大楼、职工生活宿舍区的物业管理;五是社区服务与小区服务社会化相结合,开发物业管理、市场管理、社区治安管理、家庭病床病人护理等服务。这是当前最具开发潜力的就业门路,又是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服务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9号)和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粤再就 [2001]1号)的规定,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与下岗职工同等的政策优惠。
  (一)凡从事省地税局粤地税发 [1999]116号文(以下简称 116号文)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按 116号文规定提供资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3年,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二)凡从事社区服务的新办集体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总数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 60%的,经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 60%以上的,可持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及《下岗职工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期限按 11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社区就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除行政规费以外的各种费用,从经营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三年,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一年。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可以申请 3至 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期间免收上述管理费。
  (四)对安置 四残 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社区就业实体和个体劳动组织,经民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对从事社区服务,持有《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经营的个体劳动组织,在场地安排、资金信贷、保险咨询等项服务,工商、城建、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受理。
  (六)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对社区就业实行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和标准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划拨和监督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1.自愿进入上述岗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享受两年一次的减免费职业训练资助。
   2.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男 35岁以上(含 35岁),女 30岁以上(含 30岁),从事社区就业岗位的,按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对组织单位、使用单位和本人分别给予资助。
   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或创办其他社区就业实体实现就业的,每人可获一次性 1500元社区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资助,其中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还可获得半年市场综合服务费的特别资助。
   4.被社区就业实体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失业人员,按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可获得养老、工伤保险的资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社区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七)从事社区服务的企业或劳动组织,招(聘)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责权利,并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社区就业产生的劳动争议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劳动仲裁,维护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八)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就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社区就业中介组织,清理非法中介活动,规范社区服务准则。

四、进一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再就业培训
  各区、县级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规定,积极筹措资金,按照 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的要求,加快街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采集社区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并将信息及时知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办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代办有关证明等多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各级就业训练机构要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并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各区、县级市要在政府领导下,形成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镇)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鼓励社区多创办公益性服务网点,让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以此创造就业岗位。同时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与竞争,并鼓励项目的经营者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促进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使公益性的各类服务机构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并通过代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给予工资补贴等形式,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就业。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社区就业环境。建设、工商、税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的操作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改革大局和就业形势,宣传社区就业的发展前景和就业潜力,宣传失业不失志、立志创新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和竞争意识,努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个部门《关于转发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劳社综 [2002]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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