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2001〕
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精神,严格控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规范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是市、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市、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和部门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增补工勤人员,应当在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按规定进行,应当优先接收国家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从事各类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各类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或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的各类事业单位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各种生产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各种生产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工资总额等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招收工勤人员。
四、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内容
(一)新增工勤人员,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安置的工勤人员,调入的工勤人员,从社会招收的工勤人员,成建制划入的工勤人员,其他途径增加的工勤人员。
(二)减少工勤人员,包括自然减员减少的工勤人员,调出的工勤人员,成建制划出的工勤人员,其他形式减少的工勤人员。
五、机关、事业单位增补工勤人员管理
(一)各单位从社会招收工勤人员
(含从异地或农村招收工勤人员),应当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当年职工人数计划内分别向市、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招收工勤人员计划指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计划指标实行实报实销
);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各单位凭招收计划指标批复(审核通知
)到所在地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凭《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工人卡
)到有关部门办理增人增资、公费医疗等手续。
(二)各单位招工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体检。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办法,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有高中(含职高、中技
)以上文化程度,属于技术工人岗位的应当具有对口专业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及上岗证;个别苦、累、脏、险或技术性不强的岗位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从社会初次招收工勤人员,其年龄,男性一般在3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
30周岁以下。
(三)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勤人员合同到期之后,如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后的30天之内,将续签人员名单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相应的工勤岗位工作。机关招收的工勤人员不能在机关工作人员职位上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
六、工勤人员自然减员指标的使用
各单位工勤人员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当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或本人要求并符合退休条仵的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七、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在对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专项检查的同时,对工勤人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严肃人事计划管理纪律。各级领导和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增强人事计划观念,自觉遵守人事计划管理规定,在进人问题上,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超计划增人。对不按计划或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和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计划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1.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呈批表及人员名单
2.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审核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