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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1102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1〕65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06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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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1〕65

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38号),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到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

五、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综合表》;每年6月20日、12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六、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时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

八、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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