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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4038
  • 文  号: 穗人发[2004]51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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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发〔 2004〕 51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公安分局,市直各单位:

  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是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加快我市人才引进步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现代人才都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 [2003]81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日常管理问题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负责,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不须再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其中境内及港、澳、台人员纳入暂住人员管理,外国籍人员纳入外国人管理。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建立人事档案,主要存放申报、审核居住证材料,以及工作期间的表现;在广州市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可转入新单位;离开本市时,其人事档案可转入新工作地 ,也可交由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已凭《广东省居住证》办理车辆管理业务的人员,因工作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而变更《广东省居住证》的,持证人应当在 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另持《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需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需提供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市公安机关每月应将新办证人员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向持证人住所地公安机关转递一次,以便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管理工作。

  《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在持证期间需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手续的,由市公安机关在审核其入户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

   二、关于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问题

  在《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

  (一)导向分。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对于属于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等优先发展产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广州地铁、大学城等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人才,按照专业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 3个要素的最高分计分。同时增加项目导向要素,凡属于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人才计 10分(见附表)。导向要素累计最高分超过 30分的,只计 30分。凡表中未列的专业均属于需要专业,未列的地区均属于一般地区,并按相应的计分标准计分。

  (二)聘用本地员工数量。在本市投资创办企业的,按其聘用员工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农业户口),聘用期不少于 6个月,且以 2年作为统计周期进行累计计分。具体计分标准:

   1. 聘用本市员工 200人及以上的计 20分;

   2. 聘用本市员工 150人及以上的计 16分;

   3. 聘用本市员工 100人及以上的计 12分;

   4. 聘用本市员工 80人及以上的计 10分;

   5. 聘用本市员工 60人及以上的计 8分;

   6. 聘用本市员工 40人及以上的计 6分;

   7. 聘用本市员工 20人及以上的计 4分;

   8. 聘用本市员工 10人及以上的计 2分;

   9. 聘用本市员工 10人以下的计 1分。

  (三)确认《广东省居住证》期限的标准分:分值在 65分以下、 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 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广东省居住证》,其他按照省的标准执行。

  

 

附件:1、广州市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导向分审核细则(略)

   2、《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 [2003]81号)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04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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