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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1006
  • 文  号: 穗劳社计[2001]4号
  • 实施日期: 2001年02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0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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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计〔 2001〕 4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纳入 2000年市政府批准列入需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按规定需要曲退管机构统一送交精神病院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养老院托管的,并被鉴定为1 -4级的精神病患者和无配偶、无子女人员(下称 特殊人员 ”),其安
  置费用来源采取 三家抬 办法解决,即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市社会保险基金、市政府分别承担(政府负担部分,在我市已明确的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中统筹解决)。
  (一)特殊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政府各支付 6万元,一次性拨入退管机构,由退管机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和无配偶、无子女人员交养老院托管的费用补助。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每月按时足额给特殊人员发放养老金。养老金主要用于支付特殊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日常用品费、自付医疗费及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非计划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企业(或投资主体)应一次性向退管机构支付 12万元安置费。
   三、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关闭、破产企业中,被鉴定为 1 4级的精神病患职工或无配偶、无子女的人员,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经本人同意,并且填报《申请人性精神病院、政府福利机构人员安置费用审批表》(附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退管机构统一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移交民政部「了设立的养老院托管。
   四、特殊人员的安置费用资助申请,由原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填报《申请人性精神病院、政府福利机构人员安置费用审核表》(附表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附件:

  1、《申请人性精神病院、政府福利机构人员安置费用审批表》
   2、《申请人性精神病院、福利机构人员安置费用汇总审核表》
   3、《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2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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