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4058
  • 文  号: 穗劳社函〔2004〕47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0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广州市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劳社函〔2004〕    479

关于广州市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意见》和《通知》中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家庭团聚类、纳税类、补充吸收类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的准入人员,有本市企业正式招(调)用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到本局申请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手续,本局将按计划和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

开发区内单位(企业)调进有特殊需要来市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请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请。

二、本市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按《意见》和《通知》执行。

三、各类申请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企业,需要提交有关人员以下的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以人才引进类条件申请的:

1、申请人才引进单位的用工报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工人商调表》(一式四份)或《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分别简称《商调表》、《申请表》);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引进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或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

5、被引进人员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二)以家庭团聚类条件申请的:

1、《商调表》(一式四份);

2、调入单位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调入人员配偶单位(或街道)夫妻分居证明;

4、调入人员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及子女户口簿;

5、调入人员配偶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三)以纳税类条件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就业证或《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5、市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证明、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本人直接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的原始票据。

(四)以补充吸收类条件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就业证或《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

5、被招用人的学历证、本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6、被本局、团市委评为“广州市十佳务工青年员工    的,须提供相关证书。

四、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的程序:

(一)凡申请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企业,携上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本局办事窗口报送(办事窗口未公布之前,可到本局劳动工资处报送,下同),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经核准,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人口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商调表》或《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

(三)用人单位凭已加具意见的《商调表》或《申请表》、被招用人的相关资料分别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东华南路148号),市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招工及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四)用人单位凭招工花名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局办理被招用人的《入户卡》。办理商调的,同时领取调动通知。

(五)用人单位凭《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特殊情况的,在25个工作日内核准。

六、企业及被招用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本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将相关资料转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严重违反人口户籍政策的,按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的规定,5年内暂不受理入户申请。

七、各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布置下属企业做好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工作,属补充吸收类的基层企业申报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可直接报送到本局办理。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摘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    10月    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摘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