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发〔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