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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22
  • 文  号: 穗劳社养[2003]1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4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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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养〔 2003〕 1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 2002〕 136号)、《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 2002〕 266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为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一)本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含市、区属单位),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 10月前对次年到龄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本单位对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报本局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连续工龄,以及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俗称、工作单位、所在车间及班组、具体从事时间、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时间为 10天。公示前应做好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核相关职工的档案及有关原始资料,如实将职工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公示前 1周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本局(养老保险处)。本局届时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示过程中,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下同)应积极配合做好监督工作,接受职工对失实公示内容的投诉,并督促协助复查。公示完毕,公示内容经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确认,并加盖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公章后,附软盘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三)本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名单进行审批。同时通过《广州劳动保障报》或其它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监督。我局监督电话: 83338306。

(四)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又办理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退回原单位;其已按月领取的养老金,责令退还发放机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从今年 8月 1日起 ,未经公示程序的单位,暂缓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职工未能按时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今年 6月底前,各单位须按上述程序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前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本通知下发之前所有已作工种预审登记但尚未正式办理退休的职工进行公示,并于 71日前将公示内容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失业人员或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各区托管的离岗退养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公示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立职工工种登记制度。本市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在职职工统一启用《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并以此作为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记录依据之一。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目前正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统一使用该卡。相关单位要认真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一式三份,单位、职工、存档各一份。

我市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本局书面 (加盖公章 )及软盘报送特殊工种名册,名册应包括: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当年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和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时间。本局将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并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预审制度。为切实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含市属、区属企业)应为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预审(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暂停办理特殊工种预审登记):

(一)职工所在单位经批准实行关闭、破产或改组转制,报工商行政部门销号的;

(二)用人单位与曾经或正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本单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关闭、破产企业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

(四)其它经本局批准同意进行预审的特殊原因。

四、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 3个月,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本局审批。本局将在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特殊工种名称的填写,在填写个人履历表、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它个人资料时需填写具体工种名称。严禁单位或职工擅自更改、伪造职工个人档案,或伪造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的行为。凡更改、伪造档案属企业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档案严禁交职工本人携带。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身份的企业及职工,将记录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并进行重点监控。

六、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共 5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其中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不同单位相同性质工种的年限可累计为同一类特殊工种的年限。

七、职工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工种必须符合下列范围之一 :(一) 19786 2日后、 198534日前经劳动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二) 19853 4日后、 199373日前经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三) 19937 3日后经劳动部批准同意列入可提前退休范围的工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范围进行审批。

 

 

附件:

1、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 136号)

2、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 266号)

3、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样本)

4、公示格式样本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公示格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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