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社就〔
印发《广州市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
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
第四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五条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三)省、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片(小
(一)属国有企业已登记下岗失业人员的,凭《下岗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和《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符合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同时发放《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四)国有企业中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一个月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即
(五)国有企业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市或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确认受理并出具《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三款的,由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遗失《再就业优惠证》的,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持身份证、户口簿及相片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失,并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交由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启示
(三)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并确认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政策扶持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内记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第十二条 未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时,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出具《失业证》或《下岗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须按有关规定持《失业证》(或《下岗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并向有关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出具已记载其再就业情况的《劳动手册》。
《再就业优惠证》上所记载的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构注销。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
发证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时,须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录入系统内《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表》。
第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定期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名册》、《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汇总、统计。
第十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格式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制订。编号共
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代码分别为:广州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发现办证机构未按本细则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可向其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
第十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买卖,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第二十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一律不得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应在照片处盖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钢印。此钢印由市、区(县级市)各自刻制。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通知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