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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14
  • 文  号: 穗劳社就[2003]6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3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印发《广州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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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就〔2003〕6号

穗劳社就〔2003〕6

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先利用“失业登记管理网络进行管理、录入和标识,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的查询和核实服务。

 

 

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持有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再就业优惠证》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

第四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及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省、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片(小1寸近期免冠2张)、《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国有企业已登记下岗失业人员的,凭《下岗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和《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符合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同时发放《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四)国有企业中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一个月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即“即辞即招人员),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劳动手册》,由新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向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五)国有企业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市或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市、区(县级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确认受理并出具《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公示程序,并在《失业证》或《下岗证》和《劳动手册》上加盖已发再就业优惠证”印章,把申领名单及有关资料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系统”。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三款的,由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行公示;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街(镇)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遗失《再就业优惠证》的,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持身份证、户口簿及相片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失,并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交由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启示5天后,持该报刊到上述机构办理申请补领手续。

(三)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并确认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第十条 市统一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系统”,借助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行市、区、街三级联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政策扶持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内记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第十二条 未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时,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出具《失业证》或《下岗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须按有关规定持《失业证》(或《下岗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并向有关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出具已记载其再就业情况的《劳动手册》。

《再就业优惠证》上所记载的“再就业情况内容应与《劳动手册》上建立劳动关系时情况”所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构注销。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3年。《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日期满一周年前一个月内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发证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时,须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录入系统内《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表》。

第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定期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名册》、《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汇总、统计。

第十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格式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制订。编号共12位数字:(一)第13位数字是广东省代码(440);(二)第46位是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代码;(三)第7至12位是市、区(县级市)发放序号。

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代码分别为:广州市,440100;东山区,440102;荔湾区,440103;越秀区,440104;海珠区,440105;天河区,440106;芳村区,440107;白云区,440111;黄埔区,440112;番禺区,440181;花都区,440182;增城市,440183;从化市,44018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40191。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将属下各街(镇)及居委会代码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发现办证机构未按本细则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可向其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买卖,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第二十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一律不得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应在照片处盖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钢印。此钢印由市、区(县级市)各自刻制。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通知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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