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计字〔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现就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绝对额的,按约定工资绝对额作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因工资调升,未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的,应以该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
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四、停薪留职的职工,可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借出外单位的职工,借出单位在借出时应与职工签订《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按计算期内借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六、承包经营的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没有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所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七、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该职工下岗前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明确计算标准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8年7月16日
国 家 统计 局 令第1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