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福〔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一、为与国家有关文件相适应,将现行的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满时,经市或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金(或称伤残抚恤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后,其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残废的工伤职工,应恢复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三、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虽经确认工伤医疗期已满,但经市或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旧伤复发确需继续系统治疗时,享受因工伤病待遇,直至下次终结医疗为止。
四、本鉴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于
五、职工非因工负伤需终结医疗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1999年2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