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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03
  • 文  号: 穗志办〔2014〕18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8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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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志办〔201418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方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4725

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年鉴工作的管理,保障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和质量,发挥年鉴工作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及《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穗府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和行业年鉴。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部门和行业年鉴,是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单位或本行业事业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广告、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政策。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内容全面,记述准确,资料翔实,注重创新,年度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突出,编写规范,实用易检,编纂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年鉴工作的领导,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将年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年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年鉴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纂出版本级地方综合年鉴;

(二)对下一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对本级部门和行业年鉴编纂出版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开展年鉴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质量评比等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明确负责年鉴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制订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编写大纲和体例规范、组织编写及评议、出版、赠阅等工作,并每年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本级地方综合年鉴供稿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确定为地方综合年鉴供稿单位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本单位年鉴工作的领导,将年鉴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编写人员,落实业务经费,支持编写人员参加年鉴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为年鉴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年鉴编写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或本行业事业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有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年鉴业务培训,掌握年鉴业务知识。年鉴编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动,应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逐年编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并同时出版随书图文数据库光盘。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应在每年1月进行布置,4月完成组稿,8月完成编辑,10月出版。

第十二条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应加强质量管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供稿单位负责初审,通过初审的年鉴稿经供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后,于每年4月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复审,复审以组织专家进行全稿评议的形式于每年8月进行;编纂委员会负责终审,终审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的重点是:资料真实准确,记述完整,内容体现年度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等;复审的重点是:框架科学,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编写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得当等;终审的重点是: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质量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下一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6月对进度进行检查;每年89月对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40册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年鉴工作应建立统计制度。每年3月底前,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地方综合年鉴及部门和行业年鉴的编纂出版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出版部门和行业年鉴。部门和行业年鉴的编纂,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出版后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5册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年鉴宣传和开发利用工作,通过交换、赠阅、免费借阅及在互联网上发布等形式,方便公民利用年鉴。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年鉴质量评比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的年鉴质量评比活动。

第十九条 地方综合年鉴供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一)拒绝承担或者无故拖延年鉴供稿任务;

(二)无故拒绝接受年鉴编纂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年鉴质量的重大问题意见;

(三)在年鉴编纂中伪造资料、违背审查程序、发生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部门和行业年鉴编纂单位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样书及电子文本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年鉴编纂出版进行审查,未履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的;

(二)故意在年鉴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三)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删增和篡改其内容的;

(四)拒绝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样书及电子文本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编纂出版以本市、区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编纂出版以本市街、镇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8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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