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36
  • 文  号: 穗价[2003]88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5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价〔 2003〕 88

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的通知》 (粤价〔 200379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州市医疗药品、医疗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和标示内容仍按《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穗价〔 2002224 )规定执行。

二、医用材料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 (式样见附件一 )标价方式。标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

三、医疗单位可按规定的标价内容自行设计《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标价牌,并将制作样本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使用。市级医疗单位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区级医疗单位、社会办的集体或个人医疗单位报所在地的区物价检查所监制。标价牌的制作可委托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印制。

四、医院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申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并按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悬挂。医院附设商场的商品明码标价统一使用《商品价格签》,标示内容要规范齐全。

五、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主管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在62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卫生局。

 

 

附件:

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  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的通知》 (粤价〔 2003 79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