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
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印发
一、广州市医疗药品、医疗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和标示内容仍按《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二、医用材料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
三、医疗单位可按规定的标价内容自行设计《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标价牌,并将制作样本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使用。市级医疗单位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区级医疗单位、社会办的集体或个人医疗单位报所在地的区物价检查所监制。标价牌的制作可委托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印制。
四、医院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申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并按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悬挂。医院附设商场的商品明码标价统一使用《商品价格签》,标示内容要规范齐全。
五、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主管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在6月2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卫生局。
附件:
省物价局、卫生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