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质监〔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通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林莺,联系电话: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处罚(不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从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上述公式中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四)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及时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一)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的。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二)违法行为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安全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五)涉案产品绝大部分或全部流入市场且拒不追回;
(六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采取暴力、威胁、拒不接受检查、询问、签字、或隐匿、销毁、伪造、涂改、转移证据等不正当手段抗拒、妨碍、逃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
(十)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二)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一)被质监部门处以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的;
(三)有一个从重情形且情况特别严重的。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不适用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
凡在案件中出现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
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免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处”或“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属于本规定认定的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时,不免除“可处”或“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2010年6月30日印发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