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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062
  • 文  号: 穗工商综〔2012〕96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3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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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综〔201296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11〕    2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法函〔2012〕     323号)的要求,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附件:广州市工商局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328

 

 

(联系人:陈露,电话:85590146,内网:68265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若干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工商所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不予或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 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市局注册处、外资处、市场处、广告处、食品处负责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局法规处负责牵头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工作,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本级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共性的原则)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共性的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职权范围)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授权和下放)      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放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市局在法定授权或下放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市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分局实施。市局对分局实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分局对实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分局实施行政许可。市局对受委托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分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审查原则)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行实地核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进行审慎的形式审查。

第十条(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许可办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附件《广州市工商局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出相应证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执法监督)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或机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生效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工商局行政许可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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