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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52
  • 文  号: 穗工商规字〔2018〕5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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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工商规字〔2018〕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规范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应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是指依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准规范,依托广州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市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开展抽查检查的工作平台。

  综合监管平台由基础信息库、双随机业务、信息公告公示、统计查询等功能模块组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员名录库后,通过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员,将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抽查任务、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四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本部门及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应用推广,全市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管平台在本区的应用推广,本区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库管理

  第五条  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库包括抽查工作计划库、抽查事项清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员名录库。

  第六条  抽查工作计划库用于储存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等信息。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包含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任务两部分内容。

  抽查工作计划内容包含抽查工作计划编号和名称、被抽查对象总数等。

  抽查任务内容包含任务编号、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时间、抽查对象数量、抽查对象比例、应查对象数量、分配任务的处(科)室。

  抽查类型包括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设定抽查对象类型、所属行业、所在辖区等条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名单。

  第七条  抽查事项清单库用于储存部门抽查事项信息,包含抽查事项编码、抽查事项中文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等。抽查事项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赋予本部门职能,报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确定并适时更新。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职能,径直选择对应上级执法部门确定的抽查事项作为本部门的抽查事项,须新增、修改抽查事项的,报区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确定并适时更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一律不得列入抽查事项清单。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用于储存本市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状态、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行政许可等信息。市场主体信息来源于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库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九条  执法检查员名录库用于储存参与双随机工作的执法检查员信息,包含执法检查员姓名、性别、手机号码,所在单位和部门,职务,执法证号码,发证机关等。执法检查员名录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确定并适时更新。

     

第三章  双随机业务工作

第一节  双随机业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双随机业务工作岗位包括任务分配员、任务审核人、任务审批负责人、执法检查员、检查结果审批人。

  任务分配员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双随机监管工作的处(科)室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制订双随机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员进行双随机抽取、匹配,将检查任务分派给执法检查员等工作。

  任务审核人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双随机监管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核任务分配员提交的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

  任务审批负责人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审批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

  执法检查员由参与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负责对分派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综合监管平台。

  检查结果审批人由参与双随机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员所在处(科、所)室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批执法检查员提交的检查结果。

第二节  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年度抽查

  工作计划和抽查任务并向社会公示,对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员进行双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员按照分派的检查任务实施检查并填报检查结果,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制订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需要调整的,应在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实施前通过综合监管平台进行调整,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任务分配员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制订本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导入抽查工作计划库。

  第十四条  任务分配员从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任务列表中,选取相应的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任务;再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补充相关任务信息,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任务分配员收到审批通过的抽查任务后,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抽取并确定执法检查员,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将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员进行随机匹配,将检查任务分派给执法检查员:

  (一)在本部门或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检查员库抽取执法检查员名单;

  (二)将抽查任务下发,由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任务分配员在本部门执法检查员库中抽取执法检查员名单。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员根据抽查任务所规定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要求,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情况在综合监管平台选择以下结果选项,提交审批。

  (一)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审批人于5个工作日内对执法检查员提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节  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  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以下简称联查工作)是指由联合抽查牵头部门(以下称联查牵头部门)制订跨部门联查工作计划和联查任务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员进行双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员按照分派的检查任务实施检查并填报检查结果,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开展联查工作的,可作为联查牵头部门制订年度联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联查工作。

  第二十条  联查牵头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年度联查工作计划,书面报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制订本区跨部门年度联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区跨部门年度联查工作计划书面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制订全市跨部门年度联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跨部门联查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操作。

  第二十二条  联查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员从跨部门年度联查工作计划和联查任务列表中,选取相应的联查工作计划和联查任务,录入联查参与部门,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区域、检查小组和检查对象数量后,将联查任务分发给参与联查的各部门,由其补充相关任务信息。

  参与联查各部门任务分配员收到联查任务信息后,应及时在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具体的检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采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本部门参与联查的执法检查员名单后,发送给联查牵头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联查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员按照以下步骤,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做好双随机抽取和匹配工作,将检查任务分派给执法检查员:

  (一)选定联查牵头部门的执法检查员担任每个小组组长;

  (二)确定联查牵头部门和参与联查各部门共同的检查对象范围;

  (三)根据联查任务确定的检查对象数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四)将联查牵头部门和参与联查各部门执法检查员分成若干联查小组,按行政区划将联查小组和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形成联查任务,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联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执法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联查的执法检查员根据抽查任务所规定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本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内容等要求,依法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情况选取第十六条所列结果选项录入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本部门检查结果审批人。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审批人收到执法检查员提交的检查结果后,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操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统计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订本部门、跨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联查)任务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分配员将草拟的计划及任务提交给任务审核员审核;

  (二)任务审核员对计划及任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任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任务分配员重新处理;

  (三)任务审批负责人对计划及任务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综合监管平台将抽查(联查)任务发送至任务分配员执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审批不通过的,退回任务审核员重新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的公告、公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执法检查员将录入的检查结果提交检查结果审批人;

  (二)检查结果审批人对执法检查员提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示;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执法检查员重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综合监管平台公告、公示的信息有误的,通过综合监管平台的报障功能扫描上传加盖本部门公章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市工商局统一修改。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可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本部门抽查或跨部门联查的任务内容、执法检查员名单、工作进度等信息,并根据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本部门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门,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任务导入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细化的抽查任务和检查结果导入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门,应当使用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跨部门联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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