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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26
  • 文  号: 穗工商法〔2014〕202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9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9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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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法〔2014〕202号

穗工商法〔2014202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因近年来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便于日常执法,我局根据职权对《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制订和调整,并按广州市法制办的要求重新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请各单位按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完成在综合执法系统法规库中的部署,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人员自2014911日起,均可在综合执法系统中通过密钥查询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进行执法办案工作。

    二、2014911后,各办案单位案件经办人如遇因上述7部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发生调整而导致流程出现错误的问题,可以通过IT运维平台报障处理。

    三、各办案单位涉及适用上述7部法律法规定性和处罚的在办案件,按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处理:

    (一)2014911日前,在办案件在综合执法系统中未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终审批流程的,应全部在综合执法系统中退回至“提出终结报告”阶段,由经办人按最新的裁量标准重新提出处罚建议。退回的方式可以通过各个审批岗位“退回经办人重新处理”的方式处理,或直接在IT运维平台报障处理。

    (二)2014911日前,在办案件在综合执法系统已经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终审批流程的,继续原流程,不再对案件作退回处理。

    四、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有关处室将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附件: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

     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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