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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5109
  • 文  号: 穗价[2006]99号
  • 实施日期: 2006年06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06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转发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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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06〕99号

穗价〔2006〕99

转发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广告协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州市广告经营单位,统一使用经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广州市广告服务价格(收费)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广告经营单位可按监制的格式(格式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和《广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www.gzaic.gov.cn下载)自行印制。
  
二、广告经营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特色价目表,特色价目表在制作之前需报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核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三、增城市、从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

1.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6〕24号)   

2.《广州市广告服务价格(收费)价目表》式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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