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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114
  • 文  号: 穗质监函[2010]222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5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电梯层门专用钥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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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质监函〔2010〕222号

穗质监函〔2010〕222

关于加强电梯层门专用钥匙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各电梯安装、维保、使用单位:  

  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属于专业工具。非持证人员随意使用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容易引发从电梯井道坠落等人身伤亡事故。为避免因电梯层门专用钥匙管理不善而发生意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单位应依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配备1名或1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层门钥匙的管理,制定实施严格的电梯层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指定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层门钥匙。在电梯的日常使用中,应将《电梯层门钥匙孔警示标志》张贴于电梯的所有层门钥匙孔旁,并始终保持警示标志的完整清晰。《电梯层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样式可参照我局网站资料(http://www.gzq.gov.cn)制定。 

三、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如:电工、保安、清洁工等)严禁使用电梯层门钥匙,不得从事电梯日常的开梯、关梯工作。  

四、各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在电梯施工进入调试阶段、尚未申报验收检验及移交使用单位投入运行时,不得将电梯及层门钥匙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在调试阶段,电梯应由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安装、维修人员操作。电梯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电梯层门钥匙移交给有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员或司机的使用单位。如将电梯层门钥匙移交给无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员或司机的使用单位而引发事故,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所维修保养电梯的使用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要对其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指导协助其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各区局及我局报告。

使用单位未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员、司机的,维保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电梯层门钥匙,如因此引发事故,维保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应结合日常巡查工作检查各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层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尚未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员的单位要做好宣传、帮助、引导、督促工作。  

七、自本文颁布之日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时,在原有资料基础上增加《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项资料。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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