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质监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2003年制定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方式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一)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
(二)生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二) 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一)一级举报。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有部分物证,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一)办案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后15日内,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二)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应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三)办案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至少有2人以上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