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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109
  • 文  号: 穗司发〔2003〕168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08年12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司法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做好广州市法律援助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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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发〔2003〕168号

穗司发〔2003168

关于做好广州市法律援助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简化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经局研究决定,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向我市特困家庭发放《法律援助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整合社会资源,健全保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在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和非营利性。发放工作以困难群众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处、街道司法所组织本辖区社区居委会及工、青、妇、残联等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摸底清查工作。

  三、发放范围和条件

  1、广州辖区内(102)的特困家庭;

  2、申请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

  3、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4、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残疾人、老年人(年满60周岁)

  四、具体要求

  1、申请人需先到所属街道司法所领取并填写《广州市法律援助证申请表》12(下称《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或本人经济困难有关证明以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所属街道社区居委会、司法所、区法律援助处分别核实情况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发放。

  3、《法律援助证》可作为申请援助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的凭证,申请人持证可从广州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所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涉及诉讼的,如符合有关规定,经援助机构审裁批准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其它事项

  1、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广州市居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除经济条件的审查。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予退还,由法援机构存档。

  3、《法律援助证》可在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使用,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审批一次。

  4、《法律援助证》的发放工作在荔湾区试点实行,2004年总结经验后在全市铺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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