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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190
  • 文  号: 穗府法〔2012〕52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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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法〔2012〕5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

实施准备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前,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部门各层级和协助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流程。

第三条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完成制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需要,自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明确组织实施部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落实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协助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县级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释义、宣讲

宣传活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政策说明会、制作并派发宣传小册子、悬挂横幅、现场咨询解答、张贴宣传版画、有奖竞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执法人员对即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定具体执法培训方案,实行有培训有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发现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后两个月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需要,规范各种执法文书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相对人填写相关申请书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提供下载格式文本服务并且在其办事大厅提供纸质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或者协助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前,做好部门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管理职责、执法标准等有争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提请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第十四条 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向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市的实施准备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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