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0〕181号
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国Ⅳ车型公告”),在“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上公布符合国Ⅳ标准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为市民购买国Ⅳ标准新车提供指导服务。
二、自2010年9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三、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或已从外地转出但未办理转入的车辆,按以下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一)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办注册登记的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2010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2010年8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拟转入我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质量、汽车生产以及汽车销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全面推广粤Ⅳ标准车用燃油工作和执行国Ⅳ标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五、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柴油后,另行部署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的有关工作。
六、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暂时按照国家标准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