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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57
  • 文  号: 穗环规字〔2023〕5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6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6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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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规字20235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锅炉。自20236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3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二氧化硫≤35mg/、氮氧化物≤50mg/。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36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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