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水财务〔2015〕89号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财政局、水务局(水务和农业局、建设和水务局、农林水利局、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反馈。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
广州市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由市水务局部门预算安排给各区水务部门专门用于水务建设的,具有绩效目标的市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制度。
第四条 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人水和谐的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体系、环境友好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体系,使我市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水务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对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履行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公开等手续。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水务局编制的水务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水务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市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区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区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贯彻执行水务项目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区级财政部门落实市区共建项目的区级配套建设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水务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相关审计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
(四)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对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落实市区共建项目的区级配套建设资金。
第六条 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列入市、区共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务信息化等公益性水务建设项目。
第七条 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市水务局印发的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市水务局申报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八条 申报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纳入国家或省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以及市水务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基本建设类项目。
能发挥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 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方式:
市水务局对区水务部门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
市水务局综合考虑项目的前期完成情况、项目推进情况、往年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因素,结合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额度,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2〕113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投资比例,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市水务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编制,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市水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市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水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市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区水务部门对安排给本区域的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
区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检查、稽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应每月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对实际支出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较大的项目,市水务局应采取通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各区支出进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水务、财政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4〕5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及应用等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市水务局在分配水务建设专项资金是将重点支持并优先安排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
对绩效评价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较差的,各区水务部门应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在安排下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时将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核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的水务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管理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由市水务局部门预算安排给各区水务部门用于水务管理的,具有绩效目标的市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制度。
第四条 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人水和谐的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体系、环境友好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体系,使我市水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水务管理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加强对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水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履行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公开等手续。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水务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水务局编制的水务管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水务管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水务管理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区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 区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申报,贯彻执行水务项目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水务管理专项资金计划的相关审计工作,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
(四) 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对水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落实区需配套的区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 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市相关文件明确由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全额出资或者补助的水务管理项目。
第七条 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市水务局印发的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市水务局申报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八条 申报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相关文件明确由市级部门预算资金补助或者全额出资的水务管理项目。
(二)能发挥水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计划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 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方式:
(一)市水务局对区水务部门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
(二)市水务局综合考虑项目的前期完成情况、项目推进情况、往年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因素,结合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额度,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2〕113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投资比例,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三)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市水务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编制,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水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市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水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水务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进度。市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区水务部门对安排给本区域的水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水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区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检查、稽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应每月向市水务局报送水务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对实际支出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较大的项目,市水务局应采取通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各区支出进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水务管理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水务、财政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4〕5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水务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及应用等工作:
(一)在同等条件下,市水务局在分配水务管理专项资金是将重点支持并优先安排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
(二)对绩效评价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较差的,各区水务部门应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在安排下年度水务建设专项资金时将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核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的水务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