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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072
  • 文  号: 穗商务规字〔2017〕7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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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商务规字〔20177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跨境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电商物流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委

                                       2017626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市商务委负责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园区,需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且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

(三)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产业规模,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2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是指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支付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企业等各类型企业。

(四)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在广州依法注册。

(五)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采取主体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委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委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地方政府关于批准园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园区规模(建筑面积、楼宇数量、工作人员等)证明文件、发展规划;

6.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名单及经营情况一览表;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委。

(四)审核。市商务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园区由市商务委在政务网站上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委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八条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工作两年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已获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的,撤销其称号。

第九条 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相关数据和园区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国家、省、市政策。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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