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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030
  • 文  号: 穗商务规字〔2017〕3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3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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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商务规字〔2017〕3号

穗商务规字〔20173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

(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

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

2017310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

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国际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服务品牌)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品牌。

第三条  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服务贸易业务;

3.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四)申报服务品牌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或境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对推广服务品牌项目起主导作用;

2.在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和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务委发出申报通知,商务、运输、旅游、建设、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财会、文化、体育、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或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名单,经征求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市商务委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服务品牌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需提交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复印件、服务合同,或其他可证明本单位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证明材料等),涉外收入和支出汇总表等。

(五)申报服务品牌需提交品牌境内或境外注册登记证书或开展服务品牌项目的相关文件,以及推动品牌国际化发展的相关材料等。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商务委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机构)发展和品牌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市商务委和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对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给予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条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应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服务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商务委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且 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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