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体规字[2017]1号
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市体育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体育局
2017年11月28日
(联系人:陈萱宁,联系电话:02038264893)
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总体说明:
本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广州市体育局。本规则的目标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做出统一指引和规范。
本规则的形式主要参照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与国家标准委共同编制《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标准化指引》)的要求。《标准化指引》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标准化指引》。本规则属于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典型实践。
本规则的内容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与《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
指南:本规则只适用于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的行政许可工作,不适用其它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合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指南:办理对象是在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非注册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的,应当在获得审批后向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广州市外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广州市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的,应当在获得审批后向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如果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本单位的游泳场所外包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则须由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申请高危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获证之后方可经营。此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开办游泳场所无须审批,但对其游泳场所的监管责任仍属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该游泳场所仍须符合游泳场所的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前审后批
指南:按照相关规定,高危项目(游泳)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不能在接受申请时当场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也不能未经实地核查而做出批准决定,要先经过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后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
(二)《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四)《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五)《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法律,效力最高。《全民健身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是地方性法规,这两个文件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指南:各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决定本辖区内的经营高危项目(游泳)行政许可。
无数量限制
(一)经营者是已经合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指南: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须经过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注册。同时,经营主体登记地或注册地不受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受理审批机关所在辖区的限制。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条件;
指南:游泳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条件须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拼装式游泳池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8935-2012以及《拼装式游泳池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关于安全、卫生等要求。
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证明资料不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的必须材料。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依法需要办理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其它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指南:按照GB19079.1-2013的要求,场地、器材、设施符合的标准具体有:
第一部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水面面积在500m²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人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²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人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9.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122的要求。
10.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 ,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1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2.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 10mg/L。
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14.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15.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16.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17.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第二部分: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游泳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2.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3.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4.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5.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第三部分:安全保障
1.设施设备
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²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²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²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1.2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注: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统。
2.安全管理
2.1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2.2 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2.3 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²。
2.4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2.5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2.6 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7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拼装式游泳池的场地、器材、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GB/T28935-2012以及《拼装式游泳池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
(四)具有达到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和游泳救生员;
指南:数量按照国标GB19079.1-2013的要求,即水面面积在250m²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²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²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拼装式游泳池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8935-2012以及《拼装式游泳池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对游泳救生员、教练、水质管理员的数量及资格的要求。
(五)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指南:经营者可自行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至少包括以上四种安全制度和措施,还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补充和提高。上述四项具体制度和措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内容: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毒剂泄露、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申请书(详见附件1)。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游泳)(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指南: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以工商登记为准。拟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为游泳。拟成立的游泳场所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也要载明。
(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指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有效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办理申请需要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指南: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同时亦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因为法定代表人是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在法律上的代表人,要依法承担游泳场所经营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四)游泳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指南:使用自有房地产的,应当出示房地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地产的,证明使用权应当出具游泳场所所涉房地产的产权证明以及租用该房地产的租赁合同,如系无偿使用,须提交无偿使用证明。游泳场所所涉房地产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开办游泳场所的应提供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外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应提供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与居民住宅区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
(五)游泳场所的建设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受理时核验原件);
指南:平面图中应该明确标注游泳场所的四至范围和游泳池的坐落、图形、边长、面积、深度以及游泳场所中的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指南:国标GB19079.1-2013对场所、器材、设施做了具体规定,所以应提供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GB19079.1-2013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包括静摩擦系数检测报告、光照度检测报告等。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经营拼装式游泳池应提供场所、器材、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T28935-2012以及《拼装式游泳池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要求的证明文件。
本规则在“申请条件”中规定了体育场所、设施设备需达到的条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与之相对应;静摩擦系数和光照度检测报告须由具备国家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七)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水质管理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经营单位出具的上述人员的工作证明(原件);
指南:提交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
经营拼装式游泳池,还需提交水质管理员的执业资格证。
(八)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指南:与上文制定的“申请条件”第五项相对应。
单位 |
办理基本流程 |
越秀区 文广新局 |
1、申请,到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广新局窗口提交材料。 |
海珠区 文广新局 |
1.申请,根据预约时间,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给予受理 3.审查,海珠区文广新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5.证件制作与送达,综合窗口发放 |
荔湾区 文广新局 |
1.提出申请,到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事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给予受理。 3.审查,区文广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 核查。 4.决定,在进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 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变更相同) 5.证件制作与送达,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的需求,文件窗口自取还是快递 寄送。 |
天河区 文广新局 |
1.网上申请,点击天河政务网(http://thzwb.thnet.gov.cn/)页面上左 边导航栏“在线申办”按钮,并且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4.审查,天河区文广新局对办事人网上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5.决定,天河区文广新局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6.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的需求,证件窗口自取还是快递寄送 |
白云区 文广新局 |
申请人备齐资料→申请登记(白云区政务大厅受理窗口)→受理(白云区政务大厅受理窗口)→白云区文广新局现场审查→白云区文广新局审批→通过后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白云区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现场或电话通知补正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则不予许可) |
黄埔区 体育局 |
1.受理(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带备相关材料到黄埔区体育局申报) 2.承办(黄埔区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 审查) 3.审核(黄埔区体育局对提交材料审核并到现场查看) 4.批准(黄埔区体育局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5.办结(黄埔区体育局对符合申报的申请人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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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 文广新局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带相关资料到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百合路36 号)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窗口人员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的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 次性告知补充资料; 3、现场核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文广新局负责审批两名以 上行政在编人员到现场勘察; 4、审批:花都区文广新局对受理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 决定; 5、办结:政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现场领取)或《不 予许可决定书》 |
番禺区 文广新局 |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番禺分厅(http://wsbs.panyu.gov.cn)或通过EMS快递或到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正式受理 3.审查:番禺区文广新局审批管理科初审 4.决定:番禺区文广新局审批。予以许可,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许可证》,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送达或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书面说明理由,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送达或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
南沙区 文广新局 |
1.网上预约: 申请人可提前网上预约(通过关注“南沙政务”微信、 安装“南沙移动网厅APP或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进 行预约)。 3.审查: 南沙区政务中心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审核:南沙区文广新局对受理的材料予以审核。 |
从化区 文广新局 |
1.申请 在从化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从化区政务服务窗口人员审查材料。 3.现场核查 审批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4.审查 审批科室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 从化区文广新局对审批事项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证件制定与送达 市场科制作行政决定文书,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
增城区 文体旅游局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 提出办理申请。 |
指南:广州市各区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申请途径和接收方式。
单位 |
申请途径和接收方式 |
联系电话 |
越秀区文广新局 |
申请人到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由窗口人员统一收件。 |
020-83606137 |
海珠区文广新局 |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由综合窗口接收材料。 |
020-66662371 |
荔湾区文广新局 |
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
020—81832433 |
天河区文广新局 |
天河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
020-38623301 |
白云区文广新局 |
白云区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
020-86361430 020-86055192 |
黄埔区体育局 |
1 直接到黄埔区体育局申请或通过政务中心窗口申请 2区体育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
020-82380919 |
花都区文广新局 |
花都区政务中心窗口申请、现场接收 |
020-36990682 |
番禺区文广新局 |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番禺分厅(http://wsbs.panyu.gov.cn) 2、通过EMS快递或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
020-84612086 |
南沙区文广新局 |
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
020-39053967 |
从化区文广新局 |
从化区政务中心窗口申请、现场接收 |
020-87956188 |
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增城区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增城区政务窗口办理 |
020-82628571 |
十一、办理时限
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收费。
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加盖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如下图。
指南:广州市各区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咨询途径。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越秀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三楼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020-83606137 |
海珠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628号审批管理科 |
020-34269660 |
荔湾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路芳雅苑15号区文广新局体育科 |
020-81600301 |
天河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综合窗口部门 |
020- 38623301 |
白云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 文广新局235窗口 |
020-86055192 |
黄埔区体育局 |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A栋 226办公室 |
020-82380919 |
花都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花都区百合路36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020-36990682 |
番禺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窗口 |
020-84612086 |
南沙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文广新局 |
020-39053967 |
从化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政务中心 文广新局窗口 |
020-87956188 |
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增城区政务窗口 |
020-82628571 |
指南:广州市各区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监督投诉渠道。
单位 |
监督电话 |
投诉邮箱 |
越秀区文广新局 |
020-87618615 |
无 |
海珠区文广新局 |
020-34269570 |
2655474369@qq.com |
荔湾区文广新局 |
12345 |
无 |
天河区文广新局 |
12345 |
无 |
白云区文广新局 |
020-86361430 |
wh86361430@126.com |
黄埔区体育局 |
020-82181187 |
108633959@qq.com |
花都区文广新局 |
020-36866755 |
sck36990682 @.163.com |
番禺区文广新局 |
020-34626800 |
wenhua@panyu.gd.cn
|
南沙区文广新局 |
020-39912562 |
nswgxj@gz.gov.cn |
从化区文广新局 |
020-87922428 |
CHWHSCGL@163.com |
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020-82628332 |
无 |
指南:广州市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单位 |
办公地址 |
越秀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8号917室 |
海珠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628号 |
荔湾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 |
天河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窗口 |
白云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 |
黄埔区体育局 |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路12号凯达楼A栋226室 |
花都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花都区百合路36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番禺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窗口 |
南沙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
从化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四楼 |
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00号 |
指南:办理进程和结果的查询途径。
单位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越秀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 |
海珠区文广新局 |
进程查询:http://wsbs.haizhu.gov.cn/hz/wsbs/jdcx.action 结果反馈:http://wsbs.haizhu.gov.cn/hz/wsbs/jdc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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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荔湾分厅 http://wsbs.lw.gov.cn/lw/wsbs/qryServiceItemByOrg.action?pageSize=5&pageNo=2&orgCode=007493602&divisionCode=440103000000& |
天河区文广新局 |
http://wsbs.thnet.gov.cn/th/index.jsp |
白云区文广新局 |
020-86361430 |
黄埔区体育局 |
www.hp.gov.cn/hp04/index.shtml |
花都区文广新局 |
http://wsbs.huadu.gov.cn/hd/wsbs/jdcx.action |
番禺区文广新局 |
进程查询: http://wsbs.panyu.gov.cn/OuterNetWeb/appMain?s=work&f=itemSearch 结果查询:http://www.panyu.gov.cn/PY20/xxgk_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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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文广新局 |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或扫描材料接收通知书上的条形码进行查询。 |
从化区文广新局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四楼,020-87927718 |
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广州市增城区网上办事大厅 |
(一)变更内容
1.经营者必须申请变更的事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具体包括:经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见附件4)。
(2)原高危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3)如需变更经营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除本条(1)、(2)外,还需提交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注:经营机构名称变更须保持原经营单位的公司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资质延续,以不涉及经营单位的注销或实质变更为前提;如果涉及原公司法人资格注销或者从原公司法人转变为新公司法人、从原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新个体工商户,则须按照新申请本高危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4)如需变更经营场所负责人,除本条(1)、(2)外,还需提交经营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以及经营机构的授权证明。(原件一份)
(5)如需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除本条(1)、(2)外,应当根据变更情形提交本规则第八项所规定的申请材料,但是原申请书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除外。
(6)如需变更许可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的,需根据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按照该项目的初次申请办理。
(7)如需变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除本条(1)、(2)外,还需提交新的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经营单位出具的上述人员的工作证明(原件)。
2.经营者可以要求变更的事项(除许可证载明事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附件4)。
(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3)若属于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事项,需提交这些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4)若不属于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事项,除(1)、(2)外,还需出具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二)变更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指南:变更程序参照新申请许可的程序办理。对变更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同时应当依照新申请许可的程序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地点的变更意味着游泳场所中的游泳池及相关体育设施发生整体变更,因此应当依照新申请许可的条件、标准及相关规范性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三)变更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指南:《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需提交的材料(参照新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执行)
(1)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见附件4);
(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3)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4)有效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办理申请的需要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游泳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6)游泳场所的建设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受理时核验原件);
(7)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见附件2)。(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8)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经营单位出具的前述人员工作证明;
(9)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指南:除(1)、(2)项,其他材料已在办理本规则“九、申请材料目录”中做出指南。
(三)延续办理程序
按初次申请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包括现场核查)、决定、送达。
(四)延续时限
1.申请时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
2.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一)补办条件及程序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书》损毁或遗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递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不予补办的需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补办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已获经营许可证书的经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申请书
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申请材料清单
4.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
表
附件列表:
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规则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