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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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6
  • 来源: 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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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指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年]46号),把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游泳是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项目,是广州市民重要的健身活动,本市目前游泳场所的数量与市民健身运动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同时对游泳场所的审批和管理水平也需要不断提升。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与《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条件作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是面向所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没有对游泳场所的审批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这给审批机构把握理解游泳场所的审批条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由于审批人员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出现各区审批规程不尽统一。对许可申请人而言,游泳项目与其他健身项目相比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其申办游泳项目的难度增大、时间变长,不利于调动社会主体申请经营游泳项目的积极性。

因此,统一和规范全市游泳项目行政审批工作非常必要。制订该《指引》,目的就在于对全市游泳项目审批工作做出统一的指引和规范。

二、制定依据情况

(一)上位法概况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0号,2008年)。

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3.国家部委规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相关规范性文件: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

(二)《指引》与上位法之间的管理主体、法律定义、管理权限、文件内容等均不存在矛盾。

上述依据均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做了规定,其中包括对审批主体和审批条件的规定。《指引》对每个条款的合法性做了充分的论证,对于上位法规定中的不一致之处也遵循法理对其适用做了详细、明确的论证。本《指引》坚持法治原则,确保依法行政,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

(三)《指引》与国家政策不存在冲突,而是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对游泳体育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指引》的形式参照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与国家标准委共同编制《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标准化指引》)的要求。《标准化指引》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标准化指引》。本《指引》属于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实践,以高效、便民为基本出发点,尤其是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例如有效解决了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工作统一问题,旨在打通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说明

《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与《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指引》的内容分为二十一项,均是按照《标准化指引》的要求进行设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每个步骤进行详细指引,对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办理对象、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审批单位、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申请接收、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变更、延续、补办等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界定,便于操作。其中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务求详细,便于审批人员精准适用。另外,该文件中每一条款之后均补充了“指南”,部分条款补充了“说明”,“指南”旨在解释该条款的适用,“说明”进一步论证和解释了规定该条款的原因以及适用该条款的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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