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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048
  • 文  号: 穗民〔2015〕135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5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5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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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5135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春节起调整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春节和八一慰问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人员)。

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2015年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500元提高到9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300元提高到600元;2016年春节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9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

所需经费分担:发放春节慰问金,按照《广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工作方案》(穗文〔20111号),所需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发放八一慰问金,所需资金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四、发放方式:每年分春节和八一两次发放,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制定方案,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划账方式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专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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