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5〕135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春节起调整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春节和“八一”慰问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人员)。
二、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2015年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500元提高到9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300元提高到600元;2016年春节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9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所需经费分担:发放春节慰问金,按照《广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工作方案》(穗文〔2011〕1号),所需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发放八一慰问金,所需资金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四、发放方式:每年分春节和“八一”两次发放,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制定方案,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划账方式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专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