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旅发〔2008〕99号
广州市旅游景区评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旅游景区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促进广州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州市旅游景区评定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广州市地方性旅游称谓(等级)评定。
广州市地方性旅游称谓(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业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相关服务技术规范实行。
二、在广州地区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以及有旅游吸引力的乡村(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等各类社会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参加旅游景区相关的评定。
三、广州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实施旅游景区各项评定标准进行检查督促。
四、广州市旅游局组织成立由旅游、文化、园林、农业、林业等相关政府部门、区(县级市)旅游局、景区协会、部分景区、旅游院校专家组成的广州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申报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推荐工作,以及全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及其他类型资源市级旅游称谓评定的组织、评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旅游局资源开发与市场推广处,具体负责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有条件的各区、县级市旅游局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并报广州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评定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
六、市评委会设立评定检查员人才库,由市评委会组成单位相关人员和聘用的相应专家组成,检查员需具备相关评定资格。
七、检查员接受市评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按照市评委会要求,参与市评委会工作范围内旅游景区相关评定的审核、初评、评定、复核等工作。检查员应熟悉广州旅游发展业态和景区管理工作,掌握旅游景区相关评定标准,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公正、公平,按照市评委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相关评定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参与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的相关评定工作。市评委会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可根据本地景区评定的实际需求,从市评委会检查员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与。
八、各旅游景区和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要求,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计划,明确创建责任,落实创建措施。
九、各旅游景区和申报单位在完成创建计划,进行自查,达到相应标准后,向当地所在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当地未设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的,须加盖当地旅游局意见后,向市评委会提出评定申请),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经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初评并加具审核同意意见后,向市评委会推荐。市评委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工作。
十、市评委会对申请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和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审核后,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十一、申请广州市级称谓的旅游景区和申报单位,经市评委会评定,对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准、公布。
十二、市评委会评定工作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十三、旅游景区评定实行复核制度。市评委会将与各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对已获得各级旅游景区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单位进行检查和复核。并配合省、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等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市级复核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省、国家级复核依据其时间安排予以配合。
十四、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市评委会和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市评委会核定取消其称谓和标志。
十五、被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的单位,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市评委会和区(县级市)旅游评定机构按照评定权限收回等级标志牌,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收回原标志牌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市评委会。被取消旅游称谓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
十六、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获得的等级标牌,须放置在景区主要入口显眼位置。
十七、各区(县级市)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应按照相关旅游评定标准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申报单位评定工作组织落实,严格把关,确保旅游景区评定质量。市评委会对区(县级市)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十八、未取得质量等级标志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资质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违者依照《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进行处理。
十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