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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150
  • 文  号: 穗文广新〔2010〕333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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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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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广新〔2010〕333

广州市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体育局、市政和建设局、工会、团委、妇联,市属各有关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在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关于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照《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明确定位、完善功能,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创新思路、丰富内容,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坚持公益、机制优化、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管理体系,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健康成长。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

2.所称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是指享受财政支持,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广州市以及区(县级市)各级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文化体育设施。

3.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公益性的文化体育设施要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合理调整开放时间,保证未成年人在放学后和节假日能够开展活动。

4.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观的,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其中小学生个人参观的,应当由家长陪同;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参观的,实行免费;对其他未成年人个人参观的,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逐步实现全部免费。

5.文化馆(站)、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做好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工作,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凡中小学校在上述设施内组织的未成年人参与的文体活动要免费或半价提供场地和服务,对未成年人个人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要实行半价优惠或免费,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免费。

6.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要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设定未成年人参观接待日”,免费接待未成年人参观,为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办理图书借阅。公共图书馆要开设免费的未成年人阅览室或未成年人多媒体阅览室,免费举办向未成年人的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免费向中小学校图书馆(室)提供适合未成年人阅读和使用的文献资料。

7.要制定《广州市未成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公益性评估标准》及相应考核制度,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8.充分发挥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不能将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改作它用。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和场地及开放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名不符实的要限期改正,凡被挤占、挪用、租借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和场所要限期归还。

三、发挥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服务功能,丰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9.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在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认真研究、分析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各种适合未成年人的形式新颖、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与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的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10.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美术馆、科技馆要加强陈列展览的预见性和计划性,发掘和展示常设展览和专题展览中的爱国主义和思想道德建设内涵。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的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注重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和最新传播方式,提高陈列展品的设计和制作水平。经常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集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为一体的陈列、展览、知识讲座等活动,并不断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有条件的要开设未成年人活动室,结合各类展览,丰富与未成年人的互动手段和形式。

11.青少年宫、文化宫、儿童活动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的功能,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面向未成年人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知识讲座、读书征文、艺术培训、科学体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民俗文化活动,使未成年人在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达到愉悦身心、锻炼身体、陶冶情操的目的。

12.公共图书馆要开设少儿阅览室,设立未成年人服务接待日,经常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培训和读书征文比赛等活动。要有针对性地向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实际需要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培养未成年人自觉走进图书馆、使用图书馆的意识,使未成年人在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过程中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增长见识、提高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室)要制定具体借阅办法,积极向本地区或本社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开放。大专院校的图书馆可限定在中学就读或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到馆借阅。

13.社区和农村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要把未成年人活动与“四进社区三下乡”、志愿服务等活动结合起来,整合利用教育资源,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校外生活。

14.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级中心要利用互联网站,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要,精心制作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为一体的文化信息资源,制作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专栏,提供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信息服务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网上文化活动。

15.科技场馆和科普基地要配合学校的基础课程教学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充实适合未成年人的展出内容,完善科技展示设施。要利用展馆资源,通过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引导青少年走近科学、热爱科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与中小学校合作,联合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培训以及科技小实验、小制作、小发明竞赛等活动,传播科技知识,支持和指导学校和基层的科普活动。

四、完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6.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要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17.要建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公示制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或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可提供服务的资源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等,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和方便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了解、参观、使用和监督。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单位对此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应实行优惠政策,减收或免收广告费用。

18.要根据免费开放后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预防及处置突发事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物保护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扩大开放和有效保护文物的关系,合理安排好开放时间和参观路线,控制好参观流量,确保文物和参观人员的安全。各种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康乐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19.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行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在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的同时,净化、美化公益性设施和场所的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优雅、宽松、和谐、洁净的文化氛围。

20.加强辅导员和讲解员队伍建设。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起专兼职结合的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支持和鼓励思想道德高尚、专业学识丰富、既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需求又热心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有识之士加入辅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讲解员、辅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协会、博物馆学会、家庭教育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支持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教育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教育活动提供义务服务。

21.要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时制宜,调整服务时间,满足未成年人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参观、利用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需要。要充分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假日,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各类文化活动。

五、认真落实财政保障和优惠政策,确保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22.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要利用现有条件建设少年儿童主题公园、少儿图书馆、青少年科技馆等设施。

23.符合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市从掌握的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适当安排,并专款专用。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的原则,把对未成年人专用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纳入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对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的扶持政策,确保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免费的规定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推进在我市建设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综合素质教育基地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2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财力的可能,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对贯彻落实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确有困难的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25.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现行营业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6.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粤文社〔2005〕52号及穗文明委〔200413号文件要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广州警备区政治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决定组成市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地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免费开放工作,对所属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在免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27.市属各有关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转发本意见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6年1110日广州市文化局等十二个单位公布的《广州市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实施意见》(穗文化〔2006〕321号)同时作废。

 

 

市文广新局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警备区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政治部

 2010年6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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