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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50
  • 文  号: 穗文广新规字〔2018〕6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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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广新规字〔20186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88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文化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广州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

各区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八)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九)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一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原则上分为一般、从重、从轻三个档次。

    一般行政处罚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第十条  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15日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总队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从轻行政处罚能够起到教育意义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二)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待案件材料退回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办案的人员或机构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必须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文书中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负责审核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拟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因证据等案情发生变化,需改变原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裁量的理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总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附件列表: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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