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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090
  • 文  号: 穗旅发[2009]42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06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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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旅发〔200942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地区各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公布,现将《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广州市旅游局

                                       200962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导游证,与旅行社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接受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并通过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对在本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管理,并协助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度继续教育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成立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

  (一)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等级证、导游证IC卡等证件,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二)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三)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四)受社会导游人员的委托,代办购买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手续;

  (五)提供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的中介服务,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六)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与旅行社或旅游区(点)就推荐聘用导游事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所推荐聘用导游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持该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登记注册证明书,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应当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和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

  第十一条 凡持导游证或导游资格证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人员,应当确保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登记注册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为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旅行社需要聘用社会导游人员,可以要求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细则》、《服务质量奖惩制度》以及配套的《社会导游人员登记注册申请表》、《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推荐表》、《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等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负责,并将已登记的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导游人员电脑管理网络,对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IC卡管理;建立社会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除名公告制度和执业信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之间流动的,相关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23月由广州市旅游局发布的《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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