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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09263
  • 文  号:
    穗卫函[2009]802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12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12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穗卫函[2009]802号

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穗信息化字﹝ 2006﹞ 42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 2005﹞ 62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 2007﹞ 6号),结合我市卫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及局属各单位,广医附属各医院、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广州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的地方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审定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相关部门和资源。领导小组组长为广州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局信息办 ”),设在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局信息办负责制定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项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卫生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市卫生局信息化项目及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是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市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项目的技术审查;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区(县级市)卫生局信息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市卫生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信息化专家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提供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意见;指导卫生信息化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局信息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区(县级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市卫生局各处室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信息化项目的需求,配合局信息办开展相关项目建设。局属各单位及广医附属各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十一条  局信息办组织编制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下发到区(县级市)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规划的前期调研、现状分析、业务梳理和需求分析,编制卫生信息化规划草案以及提出年度卫生信息化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局信息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应按照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在相应阶段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卫生信息中心。市卫生信息中心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局信息办。局信息办组织审核后,统一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须将建设方案报送局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市级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流程,按照区(县级市)信息化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并将建设方案报局信息办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策执行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允许没有相关资质的承建单位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卫生领域内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监理项目进行采购,并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允许未有信息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启动时应同时成立由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书面明确各方的职责,确定项目的工作运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变更机制、例会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须将每个季度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卫生信息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管理,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过程中各种文档的管理,包括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文档。

第二十一条  在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延长建设周期、中止或撤销项目时,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按照项目变更有关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信息中心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督查,每个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获立项并安排财政资金,半年内未开展招标或进展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由局信息办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建设项目,局信息办可提请市财政主管部门调整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竣工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投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投资金额不足 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有关材料报局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进行的竣工验收,按辖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要求执行,验收结果报局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承建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对信息化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软件类项目不得少于一年,硬件类项目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章  信息安全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广州市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和网络运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局信息办。

第三十三条  涉及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卫生信息化项目须按照国家和广州市信息共享和交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凡纳入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支出项目,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属局信息办确定考评的信息化项目,由局信息办组织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信息化项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前由本局组织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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