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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094
  • 文  号: 穗安监〔2012〕132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7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7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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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安监〔2012132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复函》(穗府法函〔2012689)的要求,我市“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审批”(编号为gz3421004)事项的审批主体,由“市卫生局”调整为“市安全监管局”,为做好该项事项的承接工作, 加强全市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17

 

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批备案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1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工作,推动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概念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

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

建设单位认为其建设项目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须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分级审查、备案

(一)审查、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3.《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备案工作。

1.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级市)的建设项目。

(三)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按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以上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受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 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4. 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服务范围;

3.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4.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二)行政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涵盖的内容;

2.设计方案中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的情况;

3.设计方案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设计参数;

4.设计方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

(三)行政验收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及服务范围;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

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意见情况;

4.建设单位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议的改进情况;

5.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设置情况;

6.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防高频电磁场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行及控制效果情况;

7.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8.职业病个人防护情况;

9.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

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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